更新时间:2025-02-18 07:20:53
⒈ 罪愆和过失。
引《后汉书·霍谞传》:“諝 与尚书令 尹勋 数奏其事,又因陛见陈闻罪失。”宋 苏舜钦 《投匦疏》:“夫録人罪失,务在浅要,不过数字以见意,数句以成文。”